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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的豁免 简析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其如何在我国建立的建议

摘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犯罪情节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更是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就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阐述,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污点证人豁免刑事诉讼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述:

概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根据日本法学家田口守一的归纳,是指“根据自我归罪特权而行使拒绝陈述权从而不能获得证实犯罪的必要证据时,对于共犯关系中一部分人免予刑事责任,使他丧失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强制让他陈述,用他的陈述证明其他人有罪的制度”[1]

适用条件:由上述概念可以总结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首先是对污点证人的界定,必须是参与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潜台词是该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协助胁从的作用,他的罪行可以以某种司法利益交换所抹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提供证据。这一点则是促使这一制度形成的直接原因。英美法系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是非常重要的规则,犯罪嫌疑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针对涉及自身污点的事实缄默不语,持沉默态度。但这恰恰成为了司法机关获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最大障碍得

(三)国家采用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证据,或代价太大。对于一些只有犯罪分子才清楚的内心证据很难通过外部的技术手段来获得,或者证据的获取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时间,这将造成司法效率的降低,这时牺牲一些公平来换取较大的司法效率就显得有必要了

(四)对于污点证人来说,其所获的司法利益大于其所放弃的利益,这是该项制度得以保证实施有序运转的必要条件。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利益的交换。

二、我国现状(无罪推定)

我国并无建立明确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只在属英美法系的澳门、台湾地区有所确定,但大陆仍有相关法条和该项制度类似,并在司法实践中有运用该制度的案例尤其是在贪污受贿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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