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激励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深人发〔1995〕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公办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及教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年度考核工作由区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年度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10日至7月10日。
第二章原则与内容
第五条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行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第三章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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