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制度创新与立法完善】 免责事由
摘要。减责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归结的重要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具有较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理念,但是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不足。必须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减责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晰模糊规定,健全具体类型,加强制度衔接,以真正实现救济受害人权利和维护行为人自由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侵权责任;减责免责;职务行为;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2)04-0070-07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侵权责任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侵权法。该法在拓展权利保护范围、规定同命同价、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产品责任召回、物件致人损害中建设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进步性毋庸置疑,但是该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即所谓的减责免责事由,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既有创新也存在不足,还值得商榷。为此,笔者拟在总结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立法创新基础上,分析减责免责事由在中国侵权责任立法上的不足及成因,并考察国外立法及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而提出完善中国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立法建议。
一、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制度创新
侵权法的最终落脚点是归结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责任四要件外,减责免责事由也是责任认定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与《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具有较大的进步性与创新性。
(一)概念取舍更为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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