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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原则]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原则

郑满霞

2012年3月21日整理

劳动争议一般有以下四个处理程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

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调解:

(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提出调解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组织调解

调解组织派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并依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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