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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效参与量刑程序的建构: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

【摘要】

被害人参与量刑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正义的保障。通过考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实践,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参与机制,确立我国的被害人诉讼参与结构下的具体路径,并制定法律,以保障被害人量刑参与的有效实现。

【关键词】

被害人量刑程序参与

“现代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三角构造成为世界上流行趋势。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对被告人的控告权,维护国家权威,稳定社会秩序。在彰显国家至上的同时,同样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却被既定的刑事诉讼制度遗忘,变成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工具。”①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掀起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高潮,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确认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赋予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量刑活动的权利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合法性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法律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②。法官可依据被告人的悔罪情节,如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进行量刑。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以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谅解书,为法官量刑裁量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其中限定当事人的范围就包括被害人,从而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就有权利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裁量上就会有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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