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致雇员受害案审理的优化: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人侵权
【摘要】
在第三人侵权致雇员受害案的赔偿案件中,由于并无成熟系统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雇员对雇主与第三人的起诉方式、雇主与第三人之间赔偿责任的分配和赔偿顺序的确定、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案由的确定等在实践中存在执行上的问题;在具体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才能有效保障雇员权益,解决纠纷。
【关键词】
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第三人侵权审理赔偿顺序
雇佣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也存在一定风险,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可能会受到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当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时,法律关系不再单一,此时由谁来担责。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是否能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笔者从一则真实案例着手对此进行分析。
研究引用案例
张某雇用蒋某为其改建装修住房,装修材料由张某提供。2011年9月20日,张某安排蒋某到赵某处购买一包水泥。蒋某到赵某处后在弯腰欲抬水泥时,旁边另一排2米多高的水泥突然倒塌,致使蒋某腰背部及左膝关节等处受伤,后经鉴定一处为十级伤残、一处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蒋某花费治疗费用8万余元,其中张某支付了7500元、赵某支付2500元,其余费用未再予以支付,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为此,蒋某将二人同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未经赵某同意,自行搬水泥被一旁倒塌的水泥压伤,引起本案纠纷,蒋某应承担80%的过错责任。赵某堆放水泥高达2米,存在安全隐患,赵某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蒋某入内,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张某系雇主对蒋某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对蒋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某承担8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同时张某对赵某的20%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在代为赔偿后可向赵某追偿。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认为二者应共同对蒋某连带承担赔偿款项义务,赔偿完毕后,雇主和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另行划分。因本案中被告同时请求一并划分与第三人间的责任,法院为减少诉累,准予此案中一并划清张某赵某责任。认为从公平角度处理,在本次责任中,张某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60%。重一审判决:一,张某、赵某赔偿蒋某各项费用8万元;二,在共同赔偿给予蒋某全部款项后,张某、赵某之间按张某承担40%,蒋某承担60%的比例分担,双方可就超出自己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对方追偿。判决后蒋某方又提出上诉,重二审终于调解结案,雇员在总款项上让步5000元,余下赔偿金额雇主与第三人各自承担50%。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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