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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之实证研究: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短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它对于准确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为此,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开展了一次深入的专项监督活动。笔者以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数据为分析蓝本,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作了浅显的分析,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具体情况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刑拘人员中的7554人进行全面的梳理核查,发现在这7554人中有3686人刑拘后未进入报捕程序。占刑拘总数的48.8%,而未进入报捕程序的3686人中有502人系公安机关刑拘后直接予以释放,有3184人系公安机关刑拘后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

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刑拘后未进入报捕程序的3686人中,已有处理结果的(包括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公安机关作和解撤案、行政处罚等处理)有3128人,没有处理结果的有558人,占15.1%。

二、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刑拘强制措施被扩大化适用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393人,其中采取刑拘措施8551人,占75.1%,而从对其中7554人的检查情况看,有48.8%的刑拘人员未进入报捕程序。作为一项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收集和固定证据,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才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定条件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刑拘强制措施被扩大化适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不符合刑拘条件而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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