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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浅识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5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条例只偏重待遇的补偿,而对工伤预防没有规定。所以说,直到1996年劳动部发布266号文件前,我国工伤预防工作基本上是空白状态。1996年国家劳动部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工伤保险要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要求。2003年5月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工伤预防的职能。而实际工作中,安全监察和工伤预防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这两件事分别由安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去做,既分工又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一、进一步提高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积极作用的认识

综观国内外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在当前,搞好我国工伤预防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

国际劳工局专家来华讲课时指出。工伤保险立法写入事故预防的规定是当代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经济赔偿是传统工伤保险的原始目标,这是必需和首要的,但仅仅赔偿并不足以引起人们对事故预防的重视,因此,预防和赔偿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两个目标,而且社会保障部门也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事故预防活动的关键因素”、“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对于事故预防活动获得信息,给予财政支持和技术保障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在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预防做得比较好。加拿大对工伤预防十分重视,每个省都将工伤赔偿与预防紧密结合。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工人赔偿委员会每年安排3.48%的事故预防费,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和宏观管理。我国加入wto已四年多,其工伤保险制度是否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所以说,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

(二)搞好工伤预防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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