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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工伤赔偿案

【案由】

工伤赔偿【案情简介】

金某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村村民,2008年2月8日经人介绍来到长春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在机械公司从事烧锅炉及维修锅炉和打更等工作,2008年8月27日在单位工作时,由于往熔炉里加锰铁时铁水溅出,将其眼部烫伤,伤后公司总经理让工友吕某、李某、孙某将其送往吉林大学前卫医院救治,吉林大学前卫医院诊断为:眼部外伤。由于金某眼部烫伤后导致右眼部感染,医院只能为其做眼球摘除手术,给金某无论从身体伤害是精神上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在支付了上万元的医疗费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难之中,后期治疗及安装义眼仍然需要大量的费用,而机械公司既不承认其受伤为工伤,也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更不落实相关工伤待遇,认为金某受伤是由于其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与公司无关。经金某及其家属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金某在无奈之下只好以个人形式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2月4日金某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承办过程】

由于金某系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有高堂老母需要赡养,儿子年幼也需要抚养,其妻子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靠耕种的微薄收入支持整个家庭,金某及家人法律知识欠缺,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09年12月1日,金某的妻子来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为金某申请工伤认定,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在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听到金某妻子的哭诉后,了解到金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所处的困境及全家人的艰难生活,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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