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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和管理,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发挥预期的防洪减灾效益,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由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检查、操作使用、保管与更新、考评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规定、细则或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检查、操作使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保管与更新、考评等有关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的制度体系,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

第二章非工程措施检查

一、检查安排

汛前,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对县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市级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级)进行重点抽查;汛期,省市县各级对监测预警系统机房等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山洪灾害事件,应及时对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汛后,针对汛期运行情况,县级对非工程措施运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二、汛前自查

(一)组织管理。县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二)时间要求。县级自查要在入汛前一个月内完成。

(三)自查范围。对自动监测站点、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相关设备、无线预警广播等逐项(逐站)检查,做到地点和设备全覆盖。对简易雨量报警器、简易水位站、铜锣、手摇警报器等简易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开展重点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四)工作要求。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登记造册,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汛前自查工作报告。

(五)检查内容。自动雨水情监测站点及预警设施设备运行及使用维护情况;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硬件设施运行及使用维护情况;雨水情监测站点和平台网络等通讯费用缴纳情况;各级操作应用人员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熟悉了解和操作使用情况;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落实情况;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修订完善情况;宣传、培训、演练组织开展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和项目要求见附件1。

三、汛前抽查

(一)组织管理。省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抽查工作。抽查可采取省级、省级委托地市级或省市联合抽查等形式开展。

(二)时间要求。汛前抽查在县级自查结束后半个月内完成。

(三)抽查范围。抽查县数不少于有防治任务县数的30%;被抽查县各类水雨情监测站、预警设施设备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汛前抽查要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防办,对发现的问题要督察整改、逐一落实到位。

(五)抽查内容。重点抽查监测预警平台运行情况、基层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查阅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报告。检查县级汛前自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参照县级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内容,抽查水雨情监测站点、预警设施设备、县级监测预警平台软件硬件运行情况;抽查群测群防体系完善情况等。

四、汛期例检

(一)组织管理。省市县各级负责完善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对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的例行检查职责。

(二)省市例行检查要求。定期对网络设备和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监控,核查专用线路费用缴纳情况,确保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正常运行,水雨情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及视频会商线路实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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