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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为村级债务买单——对村级债务承担主体的透析

村级债务,是指村级组织全部收支的逆差,既不包括乡(镇)形成的债务,也不包括村民小组的债务。本文之所以不讨论乡(镇)及村民小组的债务,是因为它们的化解与村级债务的化解有异曲同工之处。村级债务若能有效化解,那么,乡(镇)及村民小组债务的化解就会迎刃而解。村级债务既包括公开帐面上的显性债务,也包括帐面之外的隐性债务。现实情况是隐性债务往往等于或大于显性债务。

正是因为有这么多显性或隐性债务亟待化解,于是村干部们竭尽盘活存量资产之能事。但问题在于:能变卖或出租的资产已经被变卖或出租,剩余的资产均难以变卖或出租。这在偏远的农村尤为明显。在资源性收入逐渐减少而生产经营性收入又几乎处于空白,花费了很大精力而债务的化解却并不理想的情况下,村干部们只好另辟蹊径,其中,他们乐此不疲的便是去跑项目、要资金。村委会本来是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另外一番景象:其除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上交税收及计划生育等硬性工作外,主要精力往往是忙于招商引资以化解债务。招商引资是利用熟人社会中一切可能的关系包括同学、老乡、曾经下放本地回城去的知青以及从本村考出去或参军转业在外面工作的人员。他们的精神确实可佳,但令笔者忧虑的是如果每个村都在招商引资,究竟有没有那么多的资金、项目用于分配。如果某些村在外界无任何关系藉以利用,那么资金和项目又从何而来。所以,从现实语境看,村级债务的化解,是“三农”问题破解中的一道难题。如果我们的视角仅仅停留在村委会身上,那么,债务的化解只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借债还债债还债的尴尬局面,踯躅不前,毫无起色。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化解工作的新突破,明确债务偿还主体、厘清偿债责任、规范债务清偿行为应成为必需。而从债务发生原因出发,来探析债务承担主体及化解方法则不失为明智的选择。一般而言,根据形成的原因不同,村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盲投型债务、透支型债务、应差型债务、拖欠型债务以及浪费型债务①。与之相对应,债务承担主体包括政府②、村委会、农民以及村干部。当然,村级债务发生的原因异常复杂,其责任主体并非是泾渭分明,本文仅是探索一条思路,抛砖引玉是笔者真正的初衷。

一、政府能袖手旁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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