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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保护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运用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愈加严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多部涉及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也在完善、起草颁布,其中既要突出惩罚性,又要体现保护性。将双向保护原则运用于少年司法中,做到保护社会利益,对犯罪未成年人惩处和约束,又会考虑到犯罪未成年人利益,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从而达到两者利益的有机结合。适用双向保护原则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如何规范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双向保护原则;犯罪未成年人;社会利益

犯罪未成年人员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的生理特征和法律地位,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实现良好的矫正效果,有必要给予其特别的个人保护。本文主要讲述双向保护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其次简述对该原则的看法,旨在达到引起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加快完善双向保护原则在少年司法中运用的目的。

一、双向保护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适用现状

(一)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统一。在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限度》(北京规则)中形成了双向保护原则。目前该原则作为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上的指导性原则。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还未有完全独立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但相关的法律正在逐渐完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成年人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有所涵盖。因未成年人具有身心发展不健全,易矫正和教育的特征,就在立法中有区别于犯罪成年人的规定。在刑事责任上,为犯罪未成年人明确了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只对8种犯罪负责的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对犯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在刑法适用上,有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慎用无期徒刑和附加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放宽适用减刑和假释条件等。可看出我国从立法上宽容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充分体现出双向保护原则精神[1]。在司法方面,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步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中脱离出来。在刑事诉讼上,有专门的审理机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少年法庭配有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陪审员、不公开审理、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全面调查,温和审理。在刑罚执行上,设立专门机构,与成年人罪犯分开管理;以教育、保护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不断创建新的非刑罚处置措施[2]。司法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多方参与。这使得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上得到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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