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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最终版]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国家为扶持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出台了不少富农、惠农相关政策,城市的发展亦对农村征地的需求加大,使得村干部更多地加入到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发放、参与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中来,而村干部犯罪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会直接造成农村群众民主权利、农民合法利益的损害,成为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在通过办案大力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对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总结,对防治对策做进一步归纳和探索,以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自2005年至2010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资金职务犯罪类案件达27件48人,其中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件11人,人数占到22.92%。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案件主体来看,涉案村基层组织人员多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小组长,其中村支书涉嫌犯罪3人,村主任涉嫌犯罪2人(无村支书同时兼任村主任的情况)。村民小组长涉嫌犯罪6人。

(二)从发案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惠农补贴的发放领域。发生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如:2006年查办的北流市西埌镇坡心村村组干部罗某伟、黄某权、李某章、李某才、罗某桂五人私分侵吞征地款一案,罗某伟等五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拨给西埌镇坡心村村10组、11组、14组和坡心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费、征地经费近46多万元。又如,我院于2008年查办的北流市西埌镇共和村村组干部邓某生、邓某东、苏某某、邓某辉四人私分侵吞征地款一案,邓某生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北流市政府征用独木岗工业区土地过程中,将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在原征地协议书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助款20多万元进行私分。发生在惠农补贴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如:2010年查办的塘岸镇六和村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骗取国家沼气池补贴款一案中,时任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支书的凌某某,与北流市扶贫办原副主任黄某、承包建造沼气池的刘某经过事前商量、相互勾结,通过虚报103座沼气池建造数套取补助资金107400元进行私分,凌某某从中分得赃款10000元。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采取隐瞒、冒领、造假骗取的方式。一是村干部利用经手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对群众隐瞒补偿款项,新开设集体帐户,持村委会证明要求将征地

补偿款拨入该帐户,后或取出私分或转存入个人帐户达到侵吞的目的。二是村干部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报项目骗取公款,如前所述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支书的凌某某通过虚报沼气池建造数套取补助资金一案

(五)从案件表现形式来看,多是串案、窝案。从目前查处的村干部贪污案件情况来看,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村支部书记、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等多人共同贪污,其中村支书、村主任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二是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凌某某一案。窝案、串案成了村干部职务犯罪一个最鲜明的特点。这一点也提示了有关部门,加强对村委会班子的监督是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六)从犯罪后果来看,社会危害性较大。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往往直接触及或伤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极易激起民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若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三、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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