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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 2020年XX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办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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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xx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城镇规划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属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镇政府、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x城镇户口并同居一处;

㈡家庭收入符合x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㈢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x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x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x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房屋租赁许可证;

㈡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㈢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㈡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x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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