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22019年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922
2019年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区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局法制科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情形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
(四)其他机关移送的;
(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以及交办机关、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文字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相关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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