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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发言表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重要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大举措。这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合,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抓好四项制度的学习贯彻,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大家要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组)是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推动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真正担负起四项监督制度所赋予的职责。要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牢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要研究制定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市直重要部门“一把手”重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抓好市委今年已下发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结构化计票、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等文件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管理等工作;尽快研究出台《曲靖市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加大问责和治庸治懒力度。二是要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及时立项督查,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自纠、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

第二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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