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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

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

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成委发〔2010〕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切实保护和调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从在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中录用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力度

区级机关、乡镇(街道)在招录公务员时,应有不少于15%的名额定向录用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时,应有不少于10%的名额定向聘用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二、加大从在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中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力度

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中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从2011年起,全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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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有10%以上名额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定向选拔。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三、选拔在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

任职两届以上的优秀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经区委组织部考察,区委研究决定,可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享受与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相应的政治待遇,身份不变,不占乡镇(街道)领导职数,由区财政给予误工、交通、通讯补贴每人每月300元。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离职后,其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自然免除,且不再享受相应政治待遇和补贴。各乡镇(街道)按上述规定可配备党(工)委委员1-2名。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四、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干部“固定补贴+绩效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固定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从2011年起到2016年,村(涉农社区)干部固定补贴标准每年增长13%,城镇社区干部固定补贴标准每年增长10%,村(居)民小组长固定补贴标准每年增长12%。绩效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与实绩考核、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村(社区)干部绩效补贴机制。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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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村(社区)干部离职保障机制

建国以来至2011年2月28日,全区建制村、社区(大队、初级社、高级社)任满三年(一届)、正常离职实职村(社区)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每任满一届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生活补助。已享受财政离职一次性补助的,也可进入离职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对象,其所领取一次性补助应从离职补助金中抵扣。2011年2月28日以后正常离职的村(社区)干部,按成委发〔2007〕48号文件规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每任满一届给予一年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六、提高乡镇(街道)干部工作性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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