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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财政局:

为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扎实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目标

1.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2.监管目标。乡镇财政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严格财政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发生;推进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效,保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补助性资金监管

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给农民的所有财政资金。包括农业、流通、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民政)、村组等所有涉及农民的财政补助性资金。

1.认真核实补助性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对补助性资金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农村低保救助人数等动态性较强的基础数据,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经乡镇财政确认的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资金发放依据。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做好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登记造册、分类归档、补充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建立健全补助性资金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告知制度。要公开各种补助政策信息,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补助资金申报前,要将经核实的补贴对象、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按规范格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将公示情况和结果报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对公示中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问题要派人到实地核实真伪。资金拨付后还要向社会公告,便于社会监督。

3.切实将补助性资金落实到户。县乡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试行各项补助性资金“一折(卡)通”发放,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严禁挤占挪用、滞留拖延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助资金。

三、严格专项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条件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1.严格项目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制,严格审核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可行性。对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以及乡镇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对申报项目经实地察看、审核评估后,签署审核意见。对于申报项目不实的,要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乡镇财政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完善入库项目的论证、评审和公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性质、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预期目标效益等。已开工的项目要登记台账,项目资料收集完整,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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