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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第一节

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

(一)兵役等级的概念

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

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2、兵役登记是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的需要

3、进行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改革的需要

(三)兵役登记的一般原则

兵役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为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登记成果的充分运用,兵役登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登记的原则

2、注重教育的原则

3、方便群众的原则

4、服务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动员的原则

二、兵役登记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根据《兵役法》等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参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往年已经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可登录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兵役登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适龄男青年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乡(镇、街道)兵役机关进行现场确认,兵役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县、乡兵役机关将设立兵役登记站,及时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和政策咨询,为不方便上网的适龄青年提供现场登记报名和表格打印等服务。全国征兵网上也为适龄女青年开通参军报名服务。

第二节

一、征兵工作的基本概念

(一)征兵的基本含义

征兵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集到军队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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