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18
(初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设美好乡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建设美好乡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建设搬迁村、消除空心村、提升特色村的原则要求,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统一规划,做到统筹安排、集中布局。对人均耕地较少、生产方式已不再以农业为主,符合“村改居”条件的城市、城镇规划区,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解决农村村民住房,不再受理宅基地申请;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宅基地申请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新建宅基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区)要鼓励农民盘活、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责任书、收取保证金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县(区)要统筹一定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建新指标,用于新建农村宅基地。
2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没有开垦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执行农村住宅用地标准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退出。通过转让方式退出的,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满二年未通过转让、土地整治、土地征收等途径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经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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