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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第252号)

第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第252号)(定稿)【发布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252号【发布日期】

2009-08-06【生效日期】

2009-08-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2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五条第五条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

析。

第七条第七条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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