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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4

闽经信函中小〔2016〕12号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典当行开展2015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银行开户情况;典当业务是否经过典当行的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息费;现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四)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是否机打并如实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当票的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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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与工商登记和监管部门审批是否一致;监管部门审批的股东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

(六)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对绝当物品处理等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否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九)典当行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十)典当行信息月(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月度和年度报表。

三、年审材料

(一)《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含分公司数据)(见附件,可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中下载)。典当行经营情况年报表

(一)、

(二)和

(三)(登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年审管理填报并打印)

(二)对本典当行2015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典当行2015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和原因、担保情况、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对于企业上传监管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要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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