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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81502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1]69号【发布日期】

2001-08-08【生效日期】

2001-08-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新创办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一)以科研人员、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为主在山东省辖区内申办的;

(二)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成熟的科研成果和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四)具有可行的企业筹备计划方案

第八条第八条新创办的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及其主要合伙人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产业化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

(五)企业筹备方案及有关机构或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3至5个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现有企业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企业资格;合资企业中方股份不低于51%;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开业不足1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未完,全文共21450字,当前显示14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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