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综合执法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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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进程化的稳步推进、城区面积的不断增加,如何加强城市管理、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及工作机制,理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使其高效稳定的运行,现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象。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法颁布以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并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海宁市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将海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综合行政执法格局基本形成。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法制化城市治理水平,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一种探索性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独一性、执法体制一致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衍生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因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双不管的现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
地方性法律法规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综合执法存在职能职责不明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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