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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2011]176号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列为安全监管的重点,督促和指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自评和申请。自评期间,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工作组,严格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按新《评审标准》和评审计分办法进行自评、复评,其中:

1、截止目前,已提出考评申请但因《评审标准》修订中断评审的标准化企业,要按照新《评审标准》重新组织自评、申请和评审

2、还未提出考评申请的企业和标准化证书即将于2012年到期的企业,要尽早开展安全标准化运行和自评工作,并在条件成熟后提出考评申请,确保在2012年底前通过考评或复评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摸清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进度,特别是重点监管企业的进展情况,填写《青岛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情况统计表》,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青岛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人:刘红军;联系电话:85913572;电子邮箱:qdsajjwhc@sina.com)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5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今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达标创建工作程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简称《自评报告》详见附件4),《自评报告》连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5)一并报送安监部门;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由安监部门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企业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详见附件6),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公告、发证。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未完,全文共15957字,当前显示14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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