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xx供电公司关于综治维稳重大问题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xx供电公司关于综治维稳重大问题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综治维稳重大问题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信访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和创建“平安建设”活动,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综治委有关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问题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是将综治工作责任制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挂钩的专项奖惩与否决制度。
第三条综治重大问题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司综治办的有关工作精神贯彻执行不力,以致影响本公司综治工作整体进展的;
2、不按要求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司综治办组织的督察、暗访暨专项整治、创建等有关综治工作的;
3、未按要求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致使矛盾纠纷激化的;
4、群众集体到省、市公司上访,责任部门领导未掌握情况、未及时接访或未能在当日妥善处置的;
5、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影响较大的;
6、未执行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城镇消防规划,未完成交通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7、对县综治委及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未按要求办结的;
8、县综治委认为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被通报批评后工作没有改进的;
2、综治各项措施落实不力的;
3、不按规定执行对综治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要求的;
4、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
5、年度综治考评排在末位而且治安问题较多的;
6、上级综治委认为需要限期整改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1、被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2、各项综治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的;
3、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乱点和突出的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4、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恶性刑事案件的;
5、上级综治委认为需要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1、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
2、发生因本单位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由于不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人员非正常死亡,影响恶劣的;
4、发生大规模群众性纠纷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
5、发生涉枪、涉爆、监守自盗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的;
6、黑恶势力横行,治安秩序长时间处于混乱状态,群众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
8、上级综治委认为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三章行使职权
第九条重大问题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综治委行使: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通报批评,由公司综治办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限期整改由公司综治办提出意见,经公司综治办主任同意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内容和期限,限期整改的期限为1至6个月。被列为限期整改的部门整改后,应及时向公司综治办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后,由公司综治办下达是否合格的通知。
第十二条黄牌警告由公司综治办提出意见,经公司综治办主任批准后,下达黄牌警告通知书。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由公司综治办提出意见,由公司综治办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综治办在做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的10日内,将否决决定书送交被否决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未完,全文共11385字,当前显示148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