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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
广州市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4]23号【发布日期】
2004-04-08【生效日期】
2004-04-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三小”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4年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三小”场所治理范围。
1.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小商店、营业性小餐馆、小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
3.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治理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0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厅;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和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7.医院;
8.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三小”场所治理内容。
1.不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超过1人);
2.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用油;
3.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5.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
(二)公众聚集场所治理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治理以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为治理重点。具体的内容是:
1.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锁闭、封堵或占用;
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要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按消防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完整有效;
5.按规范要求限制人流量;
6.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宾馆、旅馆的客房和商场内不得违规使用明火;
7.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8.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到位;
9.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凡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都要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坚决予以整改;
(二)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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