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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52号【发布日期】

1994-12-07【生效日期】

1994-12-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

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

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

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

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浙地税函〔2004〕437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4〕437号

颁布日期:2004-10-20

实施日期: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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