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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31号【发布日期】

2007-05-25【生效日期】

2007-05-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7〕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监督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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