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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

【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11号【发布日期】

2007-02-07【生效日期】

2007-02-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地、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未完,全文共3260字,当前显示10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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