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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鄂办文„2007‟5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中央和省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擅自设置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然很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总量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各地行政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量统一由中央审批,省编办逐级分解下达。全省副厅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按规定由中央审批,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由省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外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得在编制总额外自行确定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程序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超编制增加人员或混编混岗,不得借调下属单位的人员到机关工作,不准在编制员额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不得擅自调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须经省编办同意后报中央编办审批。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改革前暂停审批新增机构编制。继续实行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省管制度,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在选配领导干部时,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全省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事业机构,按照“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

三、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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