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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工作责任查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镇干部、工作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全体干部、工作员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以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诉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长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制止、不调处不化解,甚至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上访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时机,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查究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

第二篇:

4.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黄金洞民族中小学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16年度

1、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2、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说明情况,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群众到本单位、本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3)群众发生越级访时责任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再次进行越级访的;

(4)对应当由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案件,不明确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5)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对本单位住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员长期进行缠访、闹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


(未完,全文共4455字,当前显示1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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