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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实施调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二)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费用收取是否合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或调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可以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九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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