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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处理林地权属纠纷的难点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实施,涉及农村为主的各种社会关系不断趋向复杂化,特别是农村山林权属、土地权属等纠纷迅速增多,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为诱发农村不稳定因素的突出原因。自1982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后,把山林权属划分到户管理,农民拥有了山林的管理使用权,并进行登记造册,政府颁发了相应的使用证或承包合同书。但因我国刚开始进行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在山林管理使用权方面出现证界不符、界址不明、界述不准、权属不清、重复填证等现象,成为当前发生山林纠纷的客观原因。当前处理林地权属纠纷还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取证艰难。从82年责任制至今有26年多了,责任制时的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大多数病故,健在的同志也是年岁很高失去记忆,无法证实当时详细情况,就是知道当时情况的同志也不愿出据真实证言了。当前还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就是出现势力证,利益证(谁出钱就给谁作证,没钱就保持沉默),权利证(谁有权就给谁出证)。

二是佐证难一是时间演变长,山林权属从76年就开始,先后经历了76年划定烧柴山(村或组登记造册),80年完善烧柴山(核发《社员烧柴山使用证》),82年林业三定,是林业一次全面变革,烧柴山变更为自留山(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权证),其它山林承包到户经营管理,2003年全面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二是管理机构变化频凡,从76年至2006年各级组织机构也发生为多次变化,撒区并社、撒社建镇(乡)、撒小并大、合村并组,在机构变更时档案混乱极不规范,绝大部分林地权属存根遗失,部分村组干部将历史资料消毁或私藏、涂改三是证件管理不规范,领退手续不全。2003年以前的证件《林权证》是县发到区,区发到大队,部分地方大队发到组进行手工填发,当时的存根部分有的填写有的没有填写,就是填写的存根也不上交,至今还有空白证件流落民间(或原村组干部手中),当时公社、大队制的各种林地权属证件也是同样,一但发生权属纠纷无法查证原始证件真伪。三是案件性质界定难。林地(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以上法律条款规定,林地权属纠纷认定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民事纠纷更为合适。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林地权属确权都要通过政府裁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林地权属纠纷就变成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就依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政府就成为被告在法庭上出现,本该是民事案件,变成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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