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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董庆伟蔡焕有杜杰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116005)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就其双方之间如何承担责任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承担

abstract:inthispaper,throughtheanalysisoftheemployingunitandacceptingunitoflaborintheservicedispatchingofthelegalstatusandrightsandobligations,betweenthetwosidesontheresponsibilityfromthefouraspectsdescribedindetail.

keywords:servicedispatching;acceptingunitoflabor;theresponsibilityundertakes

劳务派遣作为连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桥梁,以其灵活、便捷、多元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即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上的责任难以界定、划分。对此,为了突出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二者对外赔偿的推诿、扯皮问题,使劳动者获得损害赔偿的目的不至于落空,但二者对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却又成了一个难点。为了搞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入手,进行分析、阐述。

一、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

为了便于搞清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我们应先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的输出单位与劳动力的接受单位之间,在前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与后者形成提供或接受具体劳务活动关系的过程。这里的劳动力输出单位,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这里的劳动力接受单位,就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运作须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数量、期限、劳动报酬的支付、保险费的缴纳等各项权利义务。该协议能否达成,不仅取决于作为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而且还取决于有没有、有什么样的可用之“人”、可用之“工”,即具体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前,必须事先由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可用之“人”、可用之“工”的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存在而存在的,是直接为劳务派遣协议服务的。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它大大降低了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解决了一些单位短期、季节性用工难的问题,并且具有效率高、可跨区域等优势。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既交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实现了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有机地分为两部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有关系,但没有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有劳动,但没有关系,使得二者各得其所,各尽其用。

二、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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