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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并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或者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按照“有隐患则报隐患,无隐患则报平安”的原则,在每月10日前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上报上一月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

(五)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

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研究提出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

(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

(三)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3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和上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

(五)建立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交流学习活动;

(六)为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提供场地、设备等便利条件,确保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市级和区、县级市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和核查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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