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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5篇模版]

第一篇:漳州开发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漳州开发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7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的各项任务,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管到位,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的协调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联动部门(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局、社发局、安监局、财政局、执法中心)对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打击,范围包括:无证勘察,无证开采,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察,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巡查,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于发现的无证勘查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于发现的无证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由联动部门依法处置。对于涉嫌构成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范围包括: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出租采矿权,非法抵押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规定备案、不按期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不按规定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对于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联动部门依法处置。

3、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对于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应当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渣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通知业主防范或治理。

4、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加强矿区现场监管,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有关联动部门依法处置;应当密切配合省安监部门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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