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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的主体责任[5篇材料]

第一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的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如何落实好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课题。

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但在现行治理体系下,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还存在一些制度难题。党政机关党委、党组书记是“一把手”,具备承担主体责任的制度基础。国有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如果党委书记不是企业“一把手”,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必然受到弱化。就我省来看,企业党委与行政之间大致分为四种关系: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董事兼党委书记,专人担任党委书记。除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的模式外,党委书记在企业中处在“二线”位置,很难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作用。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什么。大致有五个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按劳分配原则,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国有企业党委有效发挥主体责任,需要落实“三个强化”、走出“三个误区”。

第一,要强化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党要管党”而不是“党只管党”

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党要管党”往往转化成了“党只管党”,认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就是开展“三会一课”、组织工青妇活动,把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理解为党委无权参与决策,把党委不干预企业日常工作理解为党委不领导企业经营管理。在新一轮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从政治角度全面进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党委按照党内议事规则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然后通过一定形式把党委的意见传递到董事会,确保国有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进一步把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使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要强化党委主体责任作用,明确“责任主体”而不是“监督主体”

党委的责任依据是《党章》和党内法规,公司行政监督依据是《公司法》及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中央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在国有企业,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而不是单纯的监督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要主动预防,而不是单纯的事后查处。为此,国有企业党委要理直气壮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紧抓住责任分解、责任检查和责任考核,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地生根。在新一轮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党委书记的履职实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企业董事长;对于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党委书记,要赋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应权力,保证其履职需要;董事会成员、企业班子成员符合条件的,应进入党委会,加强党委的履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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