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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病种付费付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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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就进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探讨和试点。他们在经济技术学的理论基础上推出了“技术经济责任制”,对普外科20种常见病的住院时间、检查项目、准备、术中术后用药等各环节确定费用标准,使每一典型病种都有“有效治疗出院平均住院费用标准”。这应该算是单病种付费的中国版雏形。

此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北京、天津等地的研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关于drgs(诊断相关分类法)的可行性研究和费用调查,他们认识到,drgs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医疗费用管理方法和相对客观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但在当时中国的疾病编码以及医疗成本核算的方法等都不规范和统一的情况下,推行drgs似乎时机并不成熟。

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医院出于降低病人的医药费用,提升医院竞争力的理念,自发地推出单病种付费的措施。这些医院有天津市黄河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芜湖市广济医院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降低虚高的医疗费用吸引低收入人群,薄利多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上站稳脚跟。

单病种付费的研究与实践常谈常新

单病种付费发源于美国,现在已在世界很多国家发展为drgs。单病种付费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学是循证医学和临床路径,各国政府在推行这一付费方式中有的起到积极作用,实事求是的说,有的政府部门非但没有起积极作用,甚至起消极作用。

2004年8月,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天津、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青海7省市开展试点。据某省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通知”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案出台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只是要求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目前,一些省市正在陆续制定一些单病种的费用标准,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真正广泛推行似乎还远未成熟。

单病种推行缓慢的原因,除了其标准的制定需要多年且大量的数据样本做基础之外,更重要的在于推行的结果如何能够让病人、医院、医保部门特别是卫生部门各方都能满意,达到多方共赢。如果解决不好单病种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如标准、质量、部门间有序协调等等问题,那么给世界上很多国家解决了医疗费用控制这一命题的drgs在我国将难以顺利地推行。尽管试行单病种收费让一些医院尝到了“甜头”,但对于大多数医院来说,尤其是三级甲等医院,让他们按病种收费其实颇为勉强,甚至从内心来说他们是有些抗拒的。更有专家指出,那些尝试单病种收费改革的医院,看似在推行一项有利于医患双方的举措,实际上难以实现双赢。

单病种标准之争

单病种收费的好处自不必说,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颇为棘手:既然限定了价格,那么医院会不会为了节省费用而减少收费较高的检查项目。患者的临床症状千差万别,是否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同的病人。病人如何判定自己的病是否属于单病种。如果出现了并发症等情况,病人如何判断是自己病情有变还是医院的责任。同时,医患纠纷又实行举证倒置的证据规则,而举证离不开检查和治疗,医院如何在有限的成本空间里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此外,各地方经济、物价水平、医疗资源差异很大,单病种的费用标准究竟该如何制定。

开展单病种试点医院表示,尽管疾病具有复杂性,但还是有可控的因素。“医院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医疗质量的控制。”安徽芜湖市广济医院汪之初院长说:“如果因为医院的原因造成并发症或交叉感染,超出限价的部分完全由医院承担,出于这样的压力,我们推单病种必须以保证医疗质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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