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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篇: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市、区县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臵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

1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质监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执法人员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实施当场处罚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或者押印;

(六)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本部门财务机构;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办理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

3程序。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第二节立案

第九条质监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


(未完,全文共26254字,当前显示1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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