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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广州市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7]23号【发布日期】

2007-06-20【生效日期】

2007-06-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州市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穗府办[2007]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根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巩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成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按照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和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消除环境隐患为着力点,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目标,通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在我市环保执法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整治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在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基础上,严格监管,防止反弹,并依法关停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加大对重要河流、河涌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流溪河、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珠江前后航道等重要江河的检查力度,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结合珠江综合整治活动,对沿河、沿涌乱搭乱建、污水偷排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巩固珠江航道船舶排污整治成果,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街、镇、村所设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域的环境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而长期以试产名义违法排污、验收不合格或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要停产整治,对园区内配套建设不能稳定达标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要限期治理,并责令区内企业限产限排。

制定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办法,使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排污企业,特别是沿河、沿涌建设的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水泥和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一律按上限处罚,屡查屡犯的实施停产治理,仍无法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有效解决的,要区别情况,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采取分批挂牌督办等形式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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