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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8〕75号【发布日期】

2008-07-15【生效日期】

2008-07-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昆明市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继续深入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工作,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全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整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组织实施部门

整治范围包括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由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并建立市、县(区)、乡镇、企业四级监控体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运输企业和单位。(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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