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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发包未审查资质,出现事故责任承担

第一篇。建房发包未审查资质,出现事故责任承担农村自建房屋发包时应承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难辞其咎,需承担相应责任。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建房施工过程中,雇工受伤要求承包方及房主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7980.85元。被告张某对上述费用中的30%计款53394.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4月,张某与杨某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由杨某承建张某位于本村的两层楼房,张某负责水、电、路三通及建房材料,杨某按张某要求施工,建房期间如有事故由杨某负责。杨某组织人员施工期间,卢某经他人介绍到杨某承建的施工工地打工。2012年6月1日下午,卢某在施工房屋的二楼顶部操作杨某提供的切割机时,因切割机漏电,造成卢某因触电从二层顶的楼板摔到一层顶的楼板上受伤。卢某受伤后被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医疗费37149.1元,其伤情经诊断为:

1、重度颅脑损伤;

2、右肩胛骨骨折;

3、电击伤;

4、右足部外伤。医生建议:三月后修补缺损颅骨。经法院委托,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4月25日对卢某的伤残程度及二次手术费用作出鉴定,结论为:

1、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

2、二次手术费用为26000元。卢某支付鉴定费1400元及检查费2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承建张某的房屋,杨某负责施工,由张某支付价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卢某经人介绍在杨某的施工工地工作,其与杨某形成雇佣关系,卢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杨某的切割机漏电造成人身伤害,杨某做为雇主及切割机所有权人,未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卢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在发包时将其农村自建房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应就其过错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其内部责任分配而言,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云律师观点:

在大部分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户多仅从用工价格考虑选择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乡村小包工队承建,且多数未签订施工合同,而乡村小包工队工具简单,设备简陋,没有经过正规的技能培训,无疑会提高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也使房屋质量存在巨大隐患。

本案杨某承建张某的房屋,杨某负责施工,由张某支付价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卢某经人介绍在杨某的施工工地工作,其与杨某形成雇佣关系,卢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杨某的切割机漏电造成人身伤害,杨某做为雇主及切割机所有权人,未注意安全防护措施,应对卢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建房户张某是否可依其与杨某约定的“建房期间如有事故由杨某负责”免除责任的问题,律师认为,以上约定因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而无效,而且建房户张某未审查杨某的承建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建房人张某应就其过错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凸显的农村自建房承建施工方无资质、安全生产条件欠缺等现象可谓建筑领域发包乱象之冰山一角。未避免发包方卷入连带赔偿的漩涡,律师建议发包方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审查施工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无年检、是否与承接的任务等级要求相符,同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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