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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土地金涉及契税问题

答。《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公司需要按以上规定补缴契税。

第二篇:土地契税问题关于加强《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

几年来,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房产和国土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很大成效,不论是房屋土地契税,还是耕地占用税,都从源泉上得到控制,极大的发挥了部门间的协作和职能部门的特殊作用,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的管理,现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规范《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管理,经与房产、国土部门共

同研究,并按照省局要求房屋和土地是否完税一律以《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证明,其他一律不予认证。

二、凡涉及房屋和土地承受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必须向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以证明承受的房屋土地和占用的耕地已完税,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以此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和土地承受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前,必须

向主管征收机关交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并出具房屋和土地上一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后,主管征收机关方可出具《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三、市区凡由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征收的房屋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并已按规定出

具《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必需经市局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确认盖章后,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才予以认证。

四、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由市局票证所

五、《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从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关于房地产一体化模快应用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

省局房地产一体化模快已经开发完毕。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生产环境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快开展相应税收征管业务。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和设备的支持

按照省局要求,市局成立了房地产一体化模快上线领导小组,组长由胡铁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征管科、财行科、计统科、信息中心和票证管理所组成,统一指导全市的房地产一体化模快上线工作。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证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上线准备工作

一是全市房地产一体化窗口与所属征收机关的线路的连通与调试,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所需网络设备由各主管窗口单位自行解决,同时要做好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是与房产、土地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先税后证”的顺利进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以税务机关发放的《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房产或土地的完税证明,房产和土地部门以此发放产权和土地使用证

三是确定征收机关名称并上报市局,各局要按照系统中的岗位设置合理安排人员四是各局须对新增征收机关进行票证、发票库房、用票人员等相关设置,并完成票证、发票的领用工作,确保征收人员在系统期间正常开具税票和发票

五是按照省局要求,纳税人在一体化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在三日内为纳税人制作〈〈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六是各局要加强宣传工作

第三篇:土地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土地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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