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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公司需要按以上规定补缴契税。第二篇:土地契税问题关于加强《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地税局:几年来,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房产和国土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很大成效,不论是房屋土地契税,还是耕地占用税,都从源泉上得到控制,极大的发挥了部门间的协作和职能部门的特殊作用,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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