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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规范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按月全部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逐步实行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的运行维护成本,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供水企业实际售水量核算和征收。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分级审批。地级市所辖各区、州政府所在地(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批。县(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物价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制定、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成本监审制度,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物价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根据新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价格目标,分步实施到位。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物价部门要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使收费标准的制定符合项目运行和价格政策的要求。科学预测未来的价格水平,对项目建成后的收费标准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物价部门关于收费标准的评估内容。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已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经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退还。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应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污水处理厂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对擅自停止或不满负荷运行、经监测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制定完善排水管网建设规划。排水管网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规模,提出分阶段污水收集处理目标和排水管网的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排水管网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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