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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8-18【生效日期】

2004-08-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

《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拟定的《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大力推进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推动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一)近年来,我区的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各地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利于增强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是切实保证农业部门公正、高效执法,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农业执法工作仍存在执法机构分散、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总体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投入等问题;一些地方对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一些部门存在着部门本位主义,对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不积极,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方、各部门要从我区农业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出发;从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出发;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二)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农业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目的,建立健全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即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综合执法要以县为主,综合方式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2005年底前,自治区、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实行综合执法。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全区建立起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业执法队伍;使农业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实现“五有”标准,即有专职执法人员,有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备;有较完善的执法规范和制度;有专门的监督制度。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和主要职责

(三)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即: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业环保、种畜禽、草原、基本农田保护、乡镇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饲料、渔政监督、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单独设立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可以探索进行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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