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38号【发布日期】
2001-04-20【生效日期】
2001-04-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38号2001年4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2001年3月)
为了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我区救灾工作水平,现对救灾款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一、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储运救灾物资。
二、
二、救灾款坚持专款专用、重新使用的原则
(一)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准将救灾款用于非灾地区和非灾群众。
(二)救灾款的使用必须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及时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拖欠救灾资金。
(未完,全文共1601字,当前显示5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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