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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效能督察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省监察厅关于推行效能建设的六项制度的通知》、《xx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双创”效能督察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效能督察

(一)督察主体和职责。市“双创”办成立十个专门督导组和一个综合监察组,负责“双创”工作的效能督察工作。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不认真执行“双创”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领导不力、推诱扯皮、责任不清、效能低下等行政过错行为,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督察对象:承担“双创”任务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榆阳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市、区两级“双创”办工作人员。

(三)督察方法。各专门督导组对督察对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督促,责令限期解决。各专门督导组要定期向“双创”办报告效能督查情况,并提交督查记录。综合监察组依据各专门督导组提供的线索,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时效、目标要求进行督办。受理群众相关的效能投诉,依据本办法进行检查或调查,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评分值。对问题较多、推卸责任、再次督办仍完不成任务的,按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四)各专门督导组和综合监察组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供与“双创”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就“双创”工作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督促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双创”工作任务;

4、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追究的内容"综合监察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双创”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措施不力、贻误工作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影响了全市“双创”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双创”工作有关规定,关停项目反弹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事故,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4、拒绝对“双创”工作的检查或者在“双创”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对“双创”办发出的通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诱扯皮、整改不力的;

6、在市“双创”办组织的综合考评中连续两次名列后进(后三名)的;

(二)追究方式

1、对经“双创”办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限期纠正存在的问题,在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分别扣减单位和个人分值(扣分标准依据本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对经“双创”办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两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双创办”主任商纪检监察机关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和被谈话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对经“双创”办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三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向有关部门建议该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合格,并扣发该单位全体人员全年奖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4、在市“双创”办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因未完成任务连续两次名列后进(后三名)的单位,向有关部门建议该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合格、并扣发该单位全体人员全年奖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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