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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2012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完善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和机制,将各项卫生监督协管任务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地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及协管网络,实行县级卫生监督、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协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构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让群众充分获得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卫生监督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2012年,我省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在7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协管机构,在60%以上的行政村配备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各项工作制度、服务对象本底档案,逐步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2、到2013年底,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所有行政村配备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卫生监督协管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协管要求和频次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协管任务,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三、服务网络

(一)设立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在人口较多、范围较大的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驻××乡镇卫生监督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挂靠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每个派出机构配备2-4名专职卫生监督员,人员应按照《江西省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从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在岗在编的人员中考录招聘,并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卫生厅授予卫生监督员资格;其人员由县卫生监督所统一纳入卫生监督员管理、考评,人员经费由县卫生监督所代管。同时,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相应派出监督人员驻乡镇卫生监督站工作。

(二)设立卫生监督协管机构

在未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社区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室(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室”),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室配备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服务中心配备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需是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正式在岗在编人员或社区服务中心从事卫生服务的专业人员中,原则上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年龄5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卫生监督协管员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荐,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用,颁发《卫生监督协管员证》,统一着装上岗。卫生监督协管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实行双重领导,日常工作归所在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或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卫生协管业务工作纳入所在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同时,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要相应派出监督人员驻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

(三)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在各行政村卫生室或村委会配备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人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从乡村医生、村委会干部中聘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培训、考核。

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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